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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甘肃省江苏商会
英文名称:Gansu·Jiansu Provincial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简称:GJCC
第二条 商会性质:由在甘肃省内的江苏籍企业、工商业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全省性民间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商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甘肃省政府制定的各项地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在甘江苏籍企业的权益,促进江苏和甘肃的经济合作,甘肃省江苏商会不涉及任何方式的政治性活动和其他事宜,为构建和谐甘肃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管理单位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住所:注册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9号陇鑫大厦1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甘肃省江苏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大力发展非公经济,招商引资,鼓励会员在甘肃积极创办实业,为繁荣甘肃市场、促进甘肃与江苏两地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构建甘肃与江苏两地信息渠道,促进会员与省内外社团、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三)发挥商会的纽带作用,架起政府和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为政府实施经济的宏观管理发挥积极的作用;
(四)为会员单位搞好各项服务,做到公平、公正、自律。鼓励会员发扬爱国、敬业、守法的精神,维护商业道德和信誉,文明经商,讲究职业道德;
(五)引导会员多做爱国家、爱家乡、爱西北、爱甘肃的工作,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六)通过各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专业人才,并努力为会员寻找项目合作伙伴,提高经济效益;
(七)开展会员之间的经济、技术、信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企业效益;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甘肃省江苏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为在甘江苏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甘江苏籍的个体工商业者;团体会员为在甘各地的江苏籍商会和行业商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甘肃省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业绩和信誉良好的江苏籍企业、工商业者和江苏籍企业驻甘机构以及
在甘各地江苏籍商会和行业商会;
(四)热爱西北、热爱甘肃,愿为甘肃经济建设做贡献。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保留申辩权;
(七)可以要求商会对生产技术、科研或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利于企业的情况进行诊断、指导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于严重损
害甘肃省江苏商会的利益或未缴纳会费的会员,甘肃省江苏商会理事会将做出开除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
甘肃省江苏商会理事会决定通知后的一个月,可将申诉报告呈递到甘肃省江商会的注册办公室,并由甘肃省
省江苏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裁定。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甘肃省江苏商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
第十五条 甘肃省江苏商会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设会长办公会:
(一)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二)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研究决定重大事宜(可视情况扩大列席人员)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三)会议需要由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甘肃省江苏商会理事会每四年选派秘书长一名,聘用副秘书长二名,负责监督秘书处的工作。甘肃省江苏商会秘书处设在甘肃省江苏商会的注册办公地址,主要做好日常联络、收发文件、准备会议材料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副秘书长为商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副秘书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 费;
(二) 捐 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用的甘肃省江苏商会银行账户,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
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财务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
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合适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
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凯发app手机版下载_凯发k8娱乐网址_凯发体育app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
报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协议须经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
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
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8日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